我的意思是,如果我需要,例如,選中的文字在懸停的鏈接是紅色的,我可以在CSS樣式中使用以下代碼嗎?在CSS中結合僞選擇器?
.abc:hover:selection{color:red}
和
<a href="123" class="abc">4567890</a>
會鏈接,當我選擇它的一部分,變成紅色的時候我將鼠標懸停它,是這樣的僞類結合這一正確的語法?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需要,例如,選中的文字在懸停的鏈接是紅色的,我可以在CSS樣式中使用以下代碼嗎?在CSS中結合僞選擇器?
.abc:hover:selection{color:red}
和
<a href="123" class="abc">4567890</a>
會鏈接,當我選擇它的一部分,變成紅色的時候我將鼠標懸停它,是這樣的僞類結合這一正確的語法?
如果您正在討論僞類,那麼是的,您可以按任意順序組合它們。
除了這種情況,::selection
不是僞類,它是一個僞元素,它不是CSS1或CSS2的一部分,或者是任何當前的規範。這就是「僞選擇器」這個術語的不足之處,因爲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
正確的語法是:hover
和雙冒號爲::selection
一個冒號,而不像僞類,僞元素必須總是放在最後:
.abc:hover::selection{color:red}
即使如此,因爲這樣::selection
作品(或不),它不保證實際上在瀏覽器中產生效果。
但它可以合併,這是正確的方式。那就是我正在尋找的東西 –
是的,這是推薦的方式做到這一點,看到僞類的W3C:http://www.w3.org/TR/CSS2/selector.html#dynamic-pseudo-classes
編輯:作爲BoltClock指出,這個環節如果CSS2,這是CSS3文件:http://www.w3.org/TR/css3-selectors/#the-user-action-pseudo-classes-hover-act
@大衛托馬斯:我應該知道這是否正確的方式 –
當有疑問時,驗證。如果它沒有驗證,那顯然是錯誤的。 – cimmanon
@cimmanon:問很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