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使用「this.variablename」還是「variablename」來引用方法中的成員變量?用這個來調用一個實例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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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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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情況下,您可以使用任何你想要的。如果您的方法參數或局部變量具有相同的名稱,那麼您需要使用this
來區分實例變量。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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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在兩種情況下使用this.
:
- 去外地 和本地的同名間的歧義,在一個setter 例子;
- 當我的方法有
that
參數,因爲this
和that
使良好的可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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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變量名稱是好的&使用參數變量使用「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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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this.
- 它可以幫助其他程序員直觀地識別成員字段的用法,並使重構更容易(例如,當考慮將方法移動到另一個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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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語言編程時使用語言功能的粉絲。因此,我會建議不要使用「this」。在一個實例變量上,除非需要將它與在相同名稱上衝突的方法參數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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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一個局部變量(不太常見)。如果你有一個本地班,那麼這是一團糟。 – 2010-01-13 04: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