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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bar
類的聲明成員函數原型:尾隨返回類型聲明,舊式定義
auto foo(void) const -> double;
和這個定義在源文件:
double bar::foo(void) const
{
return 1.0;
}
彙編和鏈接在MSVC2012上成功。但是這是否混合了標準允許的語法?
我有bar
類的聲明成員函數原型:尾隨返回類型聲明,舊式定義
auto foo(void) const -> double;
和這個定義在源文件:
double bar::foo(void) const
{
return 1.0;
}
彙編和鏈接在MSVC2012上成功。但是這是否混合了標準允許的語法?
的語法沒有什麼區別。聲明中的簽名仍然與定義中的簽名匹配,因爲它們具有相同的參數,相同的返回類型和相同的限定符。
(+1),所以在這方面它很像一個'typedef'? – Bathsheba
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的。如果所有類型都匹配,則是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