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解決一段時間我偶然發現的爭議的一個簡單問題(對不起,我沒有鏈接)。聲明類對象的正確方法是什麼?
如何我已經聲明的對象是這樣:
class Foo {
private Bar aBar = new Bar();
...
}
現在,我找到了爭議說,這是不好的Java。我不知道他爲什麼這麼說,但他非常堅定。他提出的是所有的對象都應該在類體中聲明,但是直到構造函數纔會被實例化。任何人都可以爲我闡明這一點嗎?在構造函數中實例化對象確實更好嗎?
TFYT
〜Aedon
編輯1:
我知道,我用這個詞的爭議,但我不打算爲這是議論文。
爲了避免使這個問題顯得主觀/爭議,您可能需要重新修改它以問「每種方式做這件事有什麼優點和缺點?」而不是問「什麼是正確的方法?」 – 2011-05-20 15: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