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1 80 views

回答

6

根據JLS section 8.1.1

ClassModifier: one of 
    Annotation public protected private 
    abstract static final strictfp 

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改性劑出現在類聲明,那麼它 慣例,雖然不是必需的,它們出現在與上述所示相一致的順序 在ClassModifier的生產中。

2

要麼是「正確的」。不同之處在於風格。我更喜歡第一個。

2

兩者都是語法正確的,但

public abstract void myMethod(); 

爲多見。您通常首先聲明可見性。

1

最常見的做法是public abstract。我實際上不記得任何示例或書籍,或者我曾與之合作過的任何代碼,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