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這是一個初學者的問題,但我需要一些關於這個問題的幫助。創建從基類繼承的對象
假設有從本身從C類繼承現在
在類的構造函數看起來像這樣一切都很好B類繼承A類:
A::A(params)
:B(params)
{
}
接下來,我試過,但失敗:
A::A(params)
:C(params)
{
}
爲什麼我不能忽略繼承的B在這裏 - 或者是有辦法使這個可能嗎?定義如下不起作用,這裏編譯器抱怨C是已經是一個基類的:
class A : B, C
「它失敗」不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描述。什麼是你看到的真正的錯誤? – Jon
B有一個非默認構造函數嗎? – Gasim
@Jon,「type'C'不是'A'的直接或虛擬基礎」 – Sh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