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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將一個「丟失」文件(由!
表示)標記爲刪除(例如,這可以通過意外地找到錯誤的重命名來完成),我如何取消它的標記並使其「再次丟失」?我發現該文件卡住在R
狀態,然後hg rename
會給出如not copying - file has been marked for remove
的消息。有各種命令,如remove
這將mark
文件採取一些行動在下一次提交,但有沒有辦法清除這個標誌,並返回文件回到未標記的狀態?有沒有辦法「取消標記」文件?
OK,'汞恢復foo.txt'工作,該被標記刪除丟失的文件,如果我再還刪除它恢復的文件。我希望得到一個像'hg unmark'這樣的命令,它將刪除文件可能已經獲得的任何標記,並將其返回到未標記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