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this question,我注意到類似如下:子對象
class A
{
public:
A();
void foo();
};
class B: public A
{
public:
B();
};
void A::foo()
{
B bar;
//more code
}
直覺上,我想說這不能做,但我不知道。不管它是否是一個好主意,是否有人知道它是否是非法的(以及爲什麼)?
編輯:我衝過了這個例子,我編輯了代碼,所以構造函數是公開的。
我看不出爲什麼它不能完成,它[編譯好](http://ideone.com/IaOJlY)。 –
對不起,固定鏈接 – user3288829
你不能說「無恥」,並假裝你是認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