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 146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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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類Person和返回Collection<Person>的方法。在Java中是否有這樣的命名約定?我應該將它命名爲findPersons還是findPeople?如果我們有英文不規則複數名稱的名稱,哪一個版本更可取?返回元素集合的Java方法的正確命名約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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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這兩種形式在英語中都是可以接受的:「人」更通俗,但「人」出現在英語婚姻誓言的傳統用語中:「我呼籲所有在座的人......」;或者在報告「由未知人員或人員犯下的罪行」。 –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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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命名爲通過代碼

findPersons // since it would find a collection of Person 

只要它是可讀的並且與現有的代碼相關聯是有意義的,它就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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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對'Child'做同樣的事嗎? 'findChilds'?或者'findChild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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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trPradzynski同樣在那裏,如果你想成爲那裏的語法,你可以考慮重命名爲'findCollectionOfChild' – null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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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保持簡潔。我傾向於一個更「功能」的方法,以避免這一切:)我只使用「find()」,也許不是這個類的一部分,但更多的是作爲一個泛型函數,因爲它使它體積更大,可重複性更低。在這行的東西:「收集查找(參數...)」

結果集合本身顯示足夠的零或更多是預期的。 (或可選的,如果零或一個是預期的) 我的意思是,它是面向對象的編程,但不是面向對象的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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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爲這取決於類的名稱和功能。

如果類功能是管理Person對象(例如,PersonManagerPersonList),則該方法應該只被稱爲find的集合,因爲返回類型是隱含的。

否則,我會按照@nullpointer's advice的方法命名方法findPersons,因爲它解釋了代碼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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