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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傳遞說,方法簽名必須爲以下:(ID),發送方被作爲選擇的目標 - 動作模式
- (IBAction)doSomething:(id)sender;
但我可以用其他的簽名行動,如:
- (IBAction)doSomething:(UIButton *)button; // could write sender instead of
// button, but result is the same
它的工作原理,但
- 如果我在cmd +單擊選擇 的Xcode不會重定向3210
- 這違反了慣例。
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爲什麼在方法簽名中向發件人添加類型是一種不良做法?
_could可以編寫發件人而不是按鈕,但結果是same_:這是因爲變量的名稱是不相關的,而不是方法簽名的一部分。 – m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