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立RoR中一個新的應用,並已在過去使用傳統的屬性命名約定。然而,爲了可讀性,我開始考慮使用更多的描述性對象屬性。例如,而不是if user.special_needs == true ...
,我能說出屬性「has_special_needs」,然後可以讀取if user.has_special_needs ...
。我可以命名對象屬性來模擬方法調用嗎?
雖然這使得我的代碼更容易閱讀,它看上去非常類似於一個方法調用,這讓我想可能是混亂和/或我可能會跨過的命名慣例線。經過大量研究,我沒有發現任何選項的可靠論證。由於這也符合數據庫命名約定(我不太瞭解的一個主題),所以我希望得到一些建議。
感謝
如果它是一個方法或不是它有什麼關係?無論如何,它有多可疑?如果它是一種方法,你的用戶是否沒有特殊需求;)? – oldergod
我只是想遵循正確的命名約定,並詢問是否這個跨越是什麼讓你覺得是不是真正擺在首位的方法調用的屬性和方法名 –
之間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