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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兩個單獨的函數bar()和foo()。我認爲是由於程序的執行流程如下:模塊化設計
輸入 - >巴() - > FOO() - >輸出
目前,礦井的同一開發團隊隊友做出一個Foo() bar()函數內部調用,這破壞了模塊化設計。儘管從模塊化設計的角度來看,比如在一個名爲procedure()的包裝函數中調用wrap bar()和foo()調用會更好,但是如果在程序堆棧上增加一個額外的函數開銷,它會花費任何性能嗎?我打算封裝程序功能如下:
procedure(inputs)
{
bar();
foo();
}
在此先感謝您的意見。
感謝您的意見。這也是我的直覺所說的最好的決定。 – stanigator 2009-06-17 18: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