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知道傳遞給函數或子例程的數組的等級和/或大小,是否有理由使用假定形狀或假定大小的數組?例如,如果我可以代替如果數組的等級/大小可用,是否有任何理由使用假定大小的數組?
function f(a,m,n)
real,dimension(*),intent(inout) :: a
! ...
end function
與
function f(a,m,n)
real,dimension(m,n),intent(inout) :: a
! ...
end function
沒有任何理由(用Fortran 90或更高版本)不這樣做呢?
你的代碼示例有一個假定大小數組參數。標題和文字也提到假設形狀。就含義而言,假定的形狀和假定的尺寸是大不相同的。你真的有興趣比較顯式形狀和假設形狀嗎? – francescalus
謝謝你指出。我確實有興趣比較假設大小和顯式形式(如果這就是你上面第二個例子的含義)。我會更新標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