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項目,即library.exe
。在這裏我引用了一個程序集(logging.dll
ver 1.0.3.0),並且給了這個程序集一個強有力的名字。什麼時候我們不應該創建Assembly的強名? 「強命名集會」的缺點是什麼?
現在假設我更改了logging.dll
中的一個方法並創建了版本1.0.4.0。
現在當我複製/替換舊的DLL與這個新的我有一個異常。 我知道這個異常是因爲我改變了DLL的版本號。由於這是一個強大的名稱DLL,除非我重建library.exe
,否則不允許。
我想用上面的故事說的是
- 使用強名稱與裝配,只有當我們將它添加到GAC。
- 如果我們有個別程序集需要更新的應用程序,請不要使用強命名程序集。
我正確與點1和2?
什麼時候應該使用強命名的程序集?
「強命名集會」的缺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