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將實體類和屬性複製到DTO中被認爲是反模式,因此通過Exposed domain model
模式可以將相同的@Entity
同時用作數據庫實體類和服務和MVC的DTO層。 (參見這裏https://codereview.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3511/data-transfer-objects-vs-entities-in-java-rest-server-application)在Java微服務體系結構中公開的域模型
但是假設我們有微服務體系結構,其中一個項目中的同一組屬性用作持久性的項目中的實體,而另一個項目中的DTO使用第一個項目作爲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的模式是什麼? 由於第二個項目不需要@Entity
相關功能,並且如果我們將該類放入共享庫中,它將不必要地綁定到JPA特定的API和庫。另一種方法是再次使用單獨的DTO類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