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反例是如何在書中解釋的,但我不明白的是,他們究竟是如何得出結論,說明其實是錯誤的。
假設有一個(可能是有效的)反,聲明有是假的。試圖將您的證明應用於反例可以幫助揭示錯誤。
這並不是說它是從來沒有兩個傳遞關係的聯合本身是傳遞的情況。事實上,有一些明顯的例子,如與其自身的傳遞關係或less-than
和less-than-or-equal-to
(對於任何合理的定義等於less-than-or-equal-to
)的聯合。但原來的聲明斷言這種情況是任何兩個傳遞關係。一個反例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你能提供一份(有效的)聲明證明,你就會發現一個矛盾。這通常會導致數學家重新評估系統的公理以消除悖論。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悖論。
讓T
成爲R
和S
的聯合(爲了簡單起見,我們假設域等於範圍,並且它們都是相同的集合)。你試圖證明的是,如果xTy
和yTz
,那麼它必然是xTz
的情況。當你的證據大綱的一部分,聲明如下:
如果(X,Y)是R和(Y,Z)是R,(X,Z)是因爲R R是傳遞
這顯然是對的,因爲它只是傳遞性的定義。正如你指出的那樣,它可以用來證明兩個傳遞關係交集的傳遞性。然而,由於T
是工會,沒有理由認爲xRy
;它可能只是xSy
。既然你不能證明先行詞(那xRy
和yRz
),結果(那xRz
)是不相關的。同樣,你不能顯示xSz
。如果你不能顯示xRz
或xSz
,沒有理由相信xTz
。
這意味着這種情況給出了一個反例的陳述:當傳遞對的一半隻來自R
而另一隻來自S
。作爲一個簡單的,做作,例如,定義的關係通過所述一組{1,2,3}
:
R={(1,2)}
S={(2,3)}
顯然,兩個R和S是可傳遞(因爲不存在x, y, z
使得xRy and yRz
或xSy and ySz
)。在另一方面,
T={(1,2),(2,3)}
是不可傳遞的。雖然1T2
(因爲1R2
)和2T3
(因爲2S3
),它並不是1T3
。你的教科書可能會給出一個更自然的反例,但我認爲這可以很好地理解可能導致斷言失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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