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些DDD概念的一些問題:困惑於一些DDD概念
在埃文斯的書約DDD,在部分值對象,他說把屬性,使一個概念上的整體值對象就像他在Address對象中的例子。我似乎看不到將這些屬性留在客戶實體中的好處。通過將其移出客戶,使其成爲價值對象,然後在客戶中引用VALUE OBJECT,我可以獲得什麼?請舉一些實際的例子。
規格是否也可用於數值對象?
是否所有屬性的實體對象或其他實體對象和/或值對象?或者他們可以有原始?
瀏覽互聯網,我看到有人說setter(和getters?)是邪惡的,他們應該避免並替換爲對域對象有意義的操作。
例如:
Account.Balance = 100; // set via property setter
應該是:
Account.DebitToAccount(100); // this would change the balance
在這個例子中,我能理解他們所暗示,但關於像名字,中間名的一些常見的性質是什麼,姓?我認爲爲每個屬性設置方法(比如ChangeName())是乏味和毫無意義的。假設我們選擇了像ChangeName()這樣的方法,那麼對於沒有其他可分組屬性的屬性呢?例如,說標題?我們是否也應該有ChangeTitle()? (標題只是一個例子,請不要說我可以將標題分組到某個其他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