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我不確定如何定義原型的正確方法。 It's容易,只需看一個簡單的例子:正確定義原型的方法
文件AC:
#define foo bar
void mon() {
foo();
}
文檔BC:
void bar() {
Do something;
}
給出如下警告:
警告:功能不具備一個完整的原型
通常我會解決它:
extern void foo(void);
但是作爲示例顯示,該函數並不完全存在,而是被定義爲指向另一個函數。爲此製作原型的正確方法是什麼?
它沒有被定義爲指向另一個函數。這是一個預處理指令,用於指定令牌替換。該函數根本沒有聲明。 – StoryTeller
'#define foo bar'你究竟想要做什麼? –
@Lightness在軌道上的比賽,嘿,我不想做任何事情。這個警告來自於Umon引導程序,所以我只是想「糾正」他們的思維方式 – Peder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