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類應該調用subprocess.call來運行腳本作爲其工作的一部分。Python 3 - 類的功能數據成員
我已經在模塊中定義了類,並且在模塊的頂部我已經從子流程導入了調用函數。
我不確定我是否應該只在該類的某個函數中使用call(),或者是否應該使其成爲數據成員,然後通過self.call函數對象調用它。
我寧願後者,但我不知道如何做到這一點。理想情況下,我想不要在頂部有子過程,並有類似的東西:
class Base:
def __init__():
self.call = subprocess.call
但上述不起作用。你會如何去做這件事?我很新的Python 3的
爲什麼你需要存儲'call'函數呢? –
這對你來說如何? 'Base()。call('echo')'適用於我。你是否忘記在'__init __(self)'方法簽名中指定'self'參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