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方法有什麼區別?用「class」關鍵字聲明一個變量vs在函數聲明中聲明一個沒有「class」關鍵字的變量
有時當我編譯時錯誤,抱怨編譯器不能識別 函數簽名中的某些類類型,那麼如果我在各個變量前面添加關鍵字「class」,它總能解決這種編譯時錯誤。
例如,如果編譯器無法識別的類型客戶在
void recv(Client * c)
那麼,如果我將其更改爲
void recv(class Client * c)
問題就解決了。
對不起,我不能拿出一個具體的例子,因爲我隨機提出這個問題。
從來沒有聽說過。你可以給[SSCCE](http://sscce.org/)顯示這個錯誤嗎? – del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