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考慮以下兩行:什麼的內容腳本類型和內容樣式類型
<meta http-equiv="Content-Script-Type" content="text/javascript" />
<meta 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 content="text/css" />
從W3的文檔上Scripting,在部分The default scripting language:
作者應通過在HEAD中包含以下META聲明,指定文檔中所有腳本的默認腳本語言
Ye t它繼續在Local declaration of a scripting language說:
必須爲文檔中的每個SCRIPT元素實例指定type屬性。 SCRIPT元素的type屬性值覆蓋該元素的默認腳本語言。
對我來說似乎這裏有一個超標準。爲什麼都需要meta
和per- script
類型聲明?如果我們必須分別聲明每個標籤,那麼強制性默認值是什麼?
要麼默認爲默認,或者只是說明每個標籤需要它自己的類型 - 或者是在這裏的措辭只是讓我絆倒?關於style sheets也使用相同的語言。
只是爲了澄清W3C的技術文檔的具體做法。 根據這個http://www.w3.org/2001/06/manual/#RFC,它們對於表明要求(例如,「必須」,「不應該」,「需要」)的關鍵詞具有特定含義[ KEYWORDS RFC](http://www.ietf.org/rfc/rfc2119.txt)]。 **應該**這個單詞或形容詞「推薦」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存在忽略某個特定項目的有效理由... **必須**該詞或術語「需要」或「SHALL」意味着該定義是該規範的絕對要求。 – tyger 2015-03-21 15: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