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可能是一個老話題的一部分 - 「屬性vs領域」。哪一個更適合具有自動實現的屬性,私有setter或私有域和屬性只是getter?
我在那裏變量是隻讀的課外但需要一個類內部進行修改的情況。我可以接近它在兩個方面:
第一:
private Type m_Field;
public Type MyProperty { get { return m_Field; } }
二:
public Type MyProperty { get; private set; }
閱讀幾篇文章之後(即主要介紹了使用公共屬性,而不是公共領域的利益)我做如果第二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有一些優勢,但不會寫出更少的代碼。我感興趣的是哪一個更適合在項目中使用(以及爲什麼)或者它只是個人選擇。
也許所以我提前道歉這個問題不屬於SO。
我認爲你可以用更少的靈活性的第二個 – V4Vendet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