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接口聲明的是需要一個接口像編程的接口
public interface testInterface{
public void TestMethod(SomeInterface in);
}
當你實現在實現此接口的類此方法的參數的方法,不爭論需要再次(SomeInterface in)
(最一般的形式)還是它可以只是一個實現SomeInterface
的接口?如果第一個成立,我是否需要演員或什麼?
更新:我的意思是,如果在實現類的方法簽名必須(SomeInterface in)
作爲參數,或者如果可以實現(SomeInterface in)
無論誰是誰一直在努力爲我解決這個問題,但我保持重疊:謝謝。這樣一個愚蠢的,至關重要的錯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