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書中Java Concurrency in Practice中,Brian Goetz說傳遞給類的構造函數和方法的對象是而不是由類本身擁有。是因爲他們是從外面來的,班上無法控制他們?Synchronized Collection Wrapper工廠方法如何「擁有」傳遞給它的對象?
他繼續說,如果某個方法被明確設計爲轉移傳入的對象(例如Synchronized collection wrapper factory方法)的所有權,那麼存在例外情況。有人能給出一個相同的例子,並向我解釋這可以被認爲是一個例外嗎?
事實上,如果在包裝完成後引用支持列表,那是程序員錯誤。 – 2012-07-05 09:22:38
@Peter但是synchronizedList如何「擁有」傳入的線程?我在這裏與「所有權」這個術語混淆 – Inquisitive 2012-07-05 09:22:47
Subhra,這是一個鬆散的術語,它不是一個語言強制的概念。它在討論編寫高質量代碼的指導方針時起作用。 – 2012-07-05 09: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