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過你的一個答案(Will an 'empty' constructor or destructor do the same thing as the generated one?)。你寫道:「我們假設類型C的對象是在.cpp文件中A的構造函數的定義中創建的,它也包含了struct C的定義。現在,如果你使用struct A並且需要銷燬一個A對象,編譯器將提供一個析構函數的隱式定義,就像上面的情
我想這是一個非常討厭的問題 - 看起來像我的類的屬性析構函數創建了死鎖。屬性析構函數在類析構函數後自動調用。我想手動調用它們並在每一個成功後創建一個日誌條目。 該問題只出現在設備上,其中調試器無法使用,所以我使用日誌代替。 Client::~Client() {
// Stops io service and disconnects sockets
e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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