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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開始使用Java進行編程,並遇到一個問題,我不太確定如何搜索答案。所以繼承人的簡短版本: 我有一個名爲測試(爲了這個問題)與公共變量和公共方法,它們有自己的變量類。在我的主類中,我可以創建一個對象來調用測試類變量,但是我可以調用已從該類的方法中使用的變量嗎?是否可以從主類中調用另一個類方法變量?
我最近開始使用Java進行編程,並遇到一個問題,我不太確定如何搜索答案。所以繼承人的簡短版本: 我有一個名爲測試(爲了這個問題)與公共變量和公共方法,它們有自己的變量類。在我的主類中,我可以創建一個對象來調用測試類變量,但是我可以調用已從該類的方法中使用的變量嗎?是否可以從主類中調用另一個類方法變量?
不,您必須將該變量存儲爲該類的成員變量。例如:
public class Test {
public int b;
Test() {
int a = 1;
b = 2;
}
}
所以在你的其他類,你可以得到的b
值是這樣的:
Test test = new Test();
int valueOfBInTest = test.b;
但是沒有辦法取回一個在構造函數中使用的a
變量Test
,因爲該變量在構造函數Test
的末尾被遺忘。這是因爲所謂的範圍。 b
變量具有某個類實例的範圍,因此只要Test
類的該實例在附近,就可以檢索b
。但由於a
變量在Test
構造函數中聲明,因此它只能在Test
的構造函數中使用。要清楚的是,在Test
的任何方法中都會發生同樣的情況。如果你在方法中聲明瞭一個變量,那麼該方法完成後該變量將會丟失。
您可以顯示相關代碼以顯示您所描述的內容嗎?如果我的理解正確,那麼你已經在你的方法中聲明瞭只能在該方法中訪問/使用的局部變量。如果您想稍後訪問這些值,則應該將這些值保存在實例變量中。 – clcto
我們需要看代碼!我們不是魔術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