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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人們用FUNCTION編寫函數而不是「CREATE FUNCTION」。當我在網絡上看到這種用法時,我認爲這是一個錯字或其他東西。但是在Steven Feurenstein的Oreilly的「Oracle 11g PL/SQL編程」中,作者使用了同樣的東西。但是,當我執行該操作時,會出現錯誤。有人可以解釋它是否合法嗎?謝謝。使用功能,而不是CREATE FUNCTION oracle pl/sql
我看到人們用FUNCTION編寫函數而不是「CREATE FUNCTION」。當我在網絡上看到這種用法時,我認爲這是一個錯字或其他東西。但是在Steven Feurenstein的Oreilly的「Oracle 11g PL/SQL編程」中,作者使用了同樣的東西。但是,當我執行該操作時,會出現錯誤。有人可以解釋它是否合法嗎?謝謝。使用功能,而不是CREATE FUNCTION oracle pl/sql
這取決於上下文。
要創建獨立功能,您可以使用CREATE FUNCTION ...
或CREATE OR REPLACE FUNCTION ...
。
要聲明包或類型體內的函數,您可以使用FUNCTION ...
。
CREATE
關鍵字是一個命令,FUNCTION
是要創建的對象的類型。
很多時候CREATE
被省略,因爲函數可以用幾種不同的方式指定,並且不需要枚舉全部。
感謝您的解釋。 – sqlgrasshopper5 2010-05-18 05: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