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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試圖讓我的頭部結構事件流的最佳方式。有人通過告訴我,包含的對象應該從父容器中分離出來,因此它們可以在容器之間重用。他們不是調用父母的功能,而是派遣一個事件。明智的!從另一個對象派發事件有意義嗎?
我最近自己處於一個尷尬的情況,就是從它的父對象派生一個包含對象的事件。一個對象成爲發送其事件的對象似乎更直觀。也許我很接近打破德米特定律?我在做什麼
例子:
child.dispatchEvent(new ChildEvent(ChildEvent.IM_BEING_A_CHILD));
難道我感覺怪怪這裏改正的,或者是一個對象很正常的事情派遣另一個對象的事件?
所以,你似乎在說它*更多是一個對象自己的責任來發送其事件... – Pup 2009-10-08 16:31:03
不一定 - 像我說的,公共職能是公開的 - 更多的是關於代碼管理而不是責任 - 如果對象派遣他們自己的事件,管理下線的更改通常更容易。 – Reuben 2009-10-08 22:00:46
這個答案對您有用嗎?讓我知道如果你需要更多的解釋... – Reuben 2009-10-13 04: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