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序列化事件是否正確? (應用DataMember屬性)
將DataMember
屬性應用於事件或委託以讓其序列化是否正確?
考慮一下,我想這一點:
1)好了,委託類型的基礎上,其他類型的,所以只要這些類型都是可序列化本身沒有必要(不正確),以序列化委託。
2)鑑於一個事件是基於一個委託,並且委託(因爲在1中說了什麼)不需要直接序列化,所以我假設一個事件不需要被標記爲可序列化。
所以,我的問題是:
是否正確運用系列化屬性的事件和delagates?
如果答案是「否!不需要使它們可序列化」,是1)和2)是否正確?
另一個問題:開發人員需要將類中的哪些元素標記爲可序列化(使用DataMember
)?
謝謝
假設您序列化委託並在其他計算機上反序列化它。如果你試圖調用反序列化的委託,你期望會發生什麼? – Gabe 2011-06-06 12:44:13
@Gabe是的,你說得對,我已經問過我自己,,,只是想確定:) – Andry 2011-06-06 12: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