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闆堅持以下規則:所有傳遞給構造函數的變量都應該通過一個只讀屬性來提供。應該將變量傳遞給構造函數作爲屬性嗎?
我不明白爲什麼這應該是真實的,因爲班級應該這樣做,它應該這樣做,而不是爲他人提供他們的結構。我明白,有時它很有用,但這不是一般規則。
我的想法是否正確?我錯過了什麼嗎?任何人都可以添加更多的論據或反對嗎?規則的
例子:
public class MyClass
{
public MyClass(ISomeProvider someProvider)
{
SomeProvider = someProvider;
}
public ISomeProvider SomeProvider { get; private set; }
public void DoSomeWork()
{
...
}
}
謝謝。
如果它不*服務於一個明確的目的*,我會懷疑下面**像 –
任何**規則的限制有沒有測試框架的好處? – Ser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