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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ava Collection聲明+實例化的右側/構造函數側重新指定類型的目的是什麼?什麼是創建Java集合的構造函數的類型的目的?
例如,如何爲
List<MyClass> a = new ArrayList<MyClass>();
不同/更好/比
List<MyClass> a = new ArrayList<>();
我的理解糟糕的是第二種形式在Java 7中成爲合法的,但我還是看到了很多例子在使用第一種形式的Java 7和8中。
謝謝@Tunaki。在發佈之前,我在堆棧溢出上搜索了很多答案,但不知道/使用術語「鑽石操作員」。以前沒有聽過這個術語。 – yoke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