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http://www.oracle.com/technetwork/java/javase/documentation/codeconventions-137265.html#587閱讀Java代碼約定。爲什麼使用類名而不是對象來訪問Java中的類方法或變量?
因此,他們提到我們應該避免使用對象來訪問類變量或方法,而應該使用類名來代替。
避免使用對象訪問類(靜態)變量或方法。 改爲使用類名稱。例如:
classMethod(); //OK AClass.classMethod(); //OK anObject.classMethod(); //AVOID!
是否有條款或性能或別的東西,這個特別的原因?
你能不能給我們的首選方法VS的objcect基於方法的代碼示例? – Miqu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