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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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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首先是相當於Foo<T>
但與名爲String
類型參數(這是不java.lang.String
)代替T
。所以你實際上並沒有使用具體類作爲類型參數(這是不合法的...嘗試將聲明更改爲class Foo<java.lang.St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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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只是想知道第一個定義是否可以有任何實際用法? – 2011-05-31 18:55:56
@Stas:就像我說過的,你可以使用第一個,就像你可以使用'Foo'這個定義一樣,因爲在這種情況下'String'不代表'String'類。我強烈建議你_不要那樣做! =) –
ColinD
2011-05-31 18:57:30
非常感謝。應該有辦法把這個東西包裝成笑話。 – 2011-05-31 19: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