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它引用類總體上是好的約定與屬性 '這個。'即使它會默認引用屬性?還是應該在絕對必要時才使用它?
這會使程序員變得更清楚,並且避免任何令人困惑的錯誤,如果程序員添加了任何具有相同名稱的新變量。
是它引用類總體上是好的約定與屬性 '這個。'即使它會默認引用屬性?還是應該在絕對必要時才使用它?
這會使程序員變得更清楚,並且避免任何令人困惑的錯誤,如果程序員添加了任何具有相同名稱的新變量。
有些人有私有成員變量的前綴或附加下劃線的約定。在這些情況下,很顯然this
是隱含的。
如果您沒有私人成員的命名約定,那麼this
是指示您正在讀/寫的變量是成員變量的好方法。
我不希望有任何變量與不同範圍(參數,成員,本地人)共享相同的名稱。我避免使用成員的命名約定。
在必須的複製構造函數和其他實例中使用它。 如:
Foo(Foo rhs) {
this.bar = rhs.bar;
this.baz = rhs.baz;
}
大多數現代IDE將顏色代碼的成員變量,所以你可以從ARGS區分它們。或者你可以使用命名方案,讓你知道成員是什麼,例如用m_前綴。
它的良好實踐永遠不會將args命名爲與您的成員變量相同,因此您不會遇到此類衝突。
H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