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我在看一個代碼庫和我經常看到這樣的:Java成員對象的內部類相同類型
public class SomeClass
{
protected static SomeClass myObject;
//...
public static SomeClass getObject()
{
return myOjbect
}
}
我想確保我的理解這背後的目的。是否確保該類的一個實例即使被多次實例化也會被共享?我不知道這裏的詞彙,否則我會尋找答案,所以如果這個模式有一個名字,請讓我知道。
此外,這似乎有點雞和蛋的定義,因爲該類包括類的類型的對象。爲什麼這不是真的矛盾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