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想,考慮這個代碼:在名稱空間聲明中定義使用相同名稱空間是否是一種好的做法?
namespace A\B;
use A\B as AB;
use \Z\V as ZV; // another used namespace
class Merry {
public static function Christmas{}
}
我的親這樣做是因爲在整個應用程序,我指的Merry::Christmas()
作爲AB\Merry::Christmas()
,我沒有記住我在哪裏,當我編碼,我只是使用AB\Merry::Christmas()
無處不在。沒有混淆,沒有愚蠢的PHP錯誤。而且它對我來說似乎有點清潔。
在名稱空間聲明中定義名稱空間的use
是一種好的做法嗎?
沒有人可以阻止你不思考,但是當你不想記住任何命名空間時,你需要鍵入大量的字符組合作爲命名空間。但是課程會衝突。 – hakre
@downvoter: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真的嗎? – Shoe
@hakre,我不認爲我明白了。類會衝突?怎麼樣? – Sh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