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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能給我回答以下兩個問題:打字稿:變量的聲明/屬性中的類/方法
1)爲什麼是不是可以像在綜合類屬性的方法來聲明變量?
我想要什麼:private foo: string
(編譯錯誤)
我必須做的:var foo: string
(無編譯器錯誤)
2)當我聲明一個變量作爲類的屬性,做當我宣佈只有在方法中的變量?我不確定Java知識是否適合這種情況。自發地說,我認爲它取決於變量的範圍(如果在兩個或多個方法中需要f.e. - > OR的屬性,否則 - >方法的變量)。
謝謝!
因爲裏面方法創建的變量只有一個可能的範圍 - 法範圍。 – Fab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