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開發一些項目(目前組織爲eclipse項目)。有一個主要提供核心API和一些輔助實現和抽象類的核心項目。所有其他項目都依賴於這個項目。應用maven groupId命名約定
將項目集成到我們的Maven存儲庫時,我們遇到了Maven命名約定的問題。正如在SO上所討論的,groupId通常應該是反向公司域名(com.example
)加上項目名稱(com.example.foo
)。 maven命名約定爲插件等子項目提供了額外的後綴(com.example.foo.plugin
)。
在我們的例子中,我們沒有插件,但是核心項目提供了API的多個(主要是獨立的)實現。我們當前的命名建議是:
com.example.foo
所有項目的groupId,雖然他們分成不同的Java包(com.example.foo
包含API,com.example.foo.bar
包含bar
實現)- 項目名稱爲的artifactId ,沒有前綴參照項目(的
bar
代替foo-bar
)
關鍵的一點是,(雖然我們的項目被分散翻過包如上所述),他們是不是真的子-p API核心項目的主要內容。
此建議是否符合maven命名約定?
以防萬一:這個問題是而不是要求有意義的答覆,但對上述問題的爭論性答案。
我必須誠實地說,我從來沒有把這麼多想法放入Maven的命名約定中:-) – kaqqao 2014-09-01 18:50:55
@kaqqao嗯,我們做:) – 2014-09-01 19: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