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ect-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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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設計問題。我試圖在2個實現之間做出決定。 爲了正確解釋這個,我需要一個例子。所以,爲了舉例: 我有一個類,可以生成關於特定日期某些股票市場價值的報告。我創建了一個StockMarketReportGenerator對象,傳遞它今天的日期,並根據當前的市場價值生成報告。 該StockMarketReportGenerator「有一個」StockMarketData對象。 StockMa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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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偏愛使用成員初始化列表與我的構造函數......但我早就忘了背後的原因...... 你在構造函數中使用成員初始化列表嗎?如果是這樣,爲什麼?如果不是,爲什麼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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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在泛型方法內使用其內部構造函數構造對象? public abstract class FooBase { } public class Foo : FooBase { internal Foo() { } } public static class FooFactory { public static TFooResult CreateFoo<TFooRe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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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裏是事情,我想(可能不是最好的事情)有能力調用一些類的構造函數接收作爲參數指向類調用的指針(ufff !!!) 。那麼在代碼中看起來更好,在這裏,就像我在C#中做的那樣。 public class SomeClass { SomeOtherClass someOtherClass; //Constructor public SomeClass(Some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