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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錯在下面的情形語法方面如下:指針引用級分配
如果我有類Foo和一類Foo1和我的Foo類有一個類型Foo1的私有成員:
.h文件中:
class Foo{
Foo1 *oFoo;
public:
Foo(Foo1 &Fooy);
}
.cc文件:
Foo::Foo(Foo1 &Fooy){
oFoo = &Fooy;
}
的是在上面的構造函數中賦值合法?我是C++新手,請儘快以任何方式提供幫助。
謝謝! MyName。
我發現了錯誤!這不是在我發佈的問題中的代碼,但謝謝你! – anpatel 2012-07-19 22: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