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類型的實例有什麼區別嗎? 是否直接在定義變量的位置或類構造函數中設置值。在構造函數或類中分配屬性值,哪個更好?
如果不是,最佳做法是什麼?
「以類」:
class A {
boolean b = true;
public A(){
}
}
「以構造」:
class B {
boolean b;
public B(){
b = true;
}
}
變量類型是隻爲示例。 我看到的唯一區別是,在屬性是一個複雜的類型(類),其構造取決於被給予含有類的構造函數值:
class A {
B b;
public A(String s){
b = new B(s);
}
}
所有三種情況都取決於具體的要求,你不能使用情況1,當你有案例2或情況3的要求。多練習,然後你會自己得到答案,並相信我會很棒。 :) –
絕對正確的聲明@ user2320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