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Python簡而言之說:類的方法是否應該至少有一個引用實例的參數?
的方法在類主體中定義有一個強制性的第一 參數,通常命名爲自我,是指在其上調用方法的實例 。
一個類的方法是否應該至少有一個引用實例的參數?
創建一個沒有任何參數的方法是不好的做法嗎?
在類或類的實例上調用方法時總是使方法工作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嗎?
請注意,我不是在談論靜態方法或類方法,而是一種普通的方法。
>>> class C5(object):
... def hello():
... print('Hello')
...
>>> C5.hello()
Hello
>>> C5().hello()
Traceback (most recent call last):
File "<stdin>", line 1, in <module>
TypeError: hello() takes 0 positional arguments but 1 was given
謝謝。
用'def hello(self)'替換'def hello()'。有關'self'的更多信息,請參見[這裏](https://stackoverflow.com/a/2709832/3926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