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領域或私人財產的setter的討論在辦公室今天來到了它是否是一個面向對象的約定,使用此:OOP - 在問候DDD
private string myField;
public string MyProperty {
get { return myField; }
}
public MyClass(string field) {
myField = field;
}
在此:
public string MyProperty {
get;
private set;
}
public MyClass(string field) {
MyProperty = field;
}
在域驅動開發期間。
我們看過的很多DDD示例都使用上面的第一種方法進行了編碼,但從來沒有第二種。我知道我們辦公室(包括我自己)中的幾個人出於各種原因對第二種方法有個人偏好,而其他人則喜歡第一種方式,或者不在乎哪種方式被使用的方式。
目前,我們的代碼在兩種不同的方法中混合使用,其中一些類使用方法#1,另一些使用#2,另一些使用兩者的組合(一個屬性可能具有公共獲取/私人設置,而另一個僅具有公衆獲得,返回一個私人領域)。
基本上,我們想知道哪種方法最適合DDD OOP最佳實踐,以及爲什麼我們應該爲代碼清理乾淨,整理域內部是列表中的項目之一。
這個問題與DDD無關。我正在移除標籤。 – pla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