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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Java Web應用重構了一些服務層類之後,我就問自己,此時它是合理的,停止秉承單一職責原則(SRP),並保持代碼的可維護性和可讀性。現在我問你有關這個問題的經驗。什麼時候違反單一責任原則是合理的?
實施例:
假設的UserManager類執行以下操作:
- 發現用戶從數據庫
- 創建新用戶
- 操縱現有用戶
Cas e答:這三項責任中的每一項都由幾種執行其任務的方法組成。
→這將是清楚的,我把它分成三類。
案例B:每天的這三個責任僅由一個方法。
→,你會在這種情況下什麼建議?這應該分成三個小類還是保留在UserManager類中?